《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今天的任务单比较早,08:34我们已经返回医院急诊科,在急诊科交班的时间内进行病人的交接,患者男性,早上上班时骑行共享单车时不慎摔伤,现场检查后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渗血,未见骨折畸形,所以给予包扎后顺利转送至医院急诊科,交接病人也不复杂,只是打断了值班外科医生的交班罢了...此时,我的电话铃声响起,拿起来一看是120调度室打来的,我连忙接起:“老师,您好。”电话那头很直接:“你好,请问手上的患者交接完了吗?”我立刻有了不好的预感(因为救护车全车内外都有图像语音监控及定位系统,医护的工作情况,患者转运途中的救治情况及转送地点交接情况都会一目了然,一般不需要电话再次确认)但还是实话实说:“老师您好,病人还没交接完毕,因为急诊科在交班”对方立刻追问:“还要多久?你们附近有个新任务,可能需要抢救”我的心“咯噔”一下,连忙说道:“我尽快,大概两分钟搞定”对方立刻挂断电话。紧接着我的短信响起“咚咚咚”,我拿起了手机,任务内容如下:发单时间:20xx年07月13日08:38:25任务号xx0713xx8652,现场地址:xx市唐爽路xx家园A栋1402,联系人:女士,联系电话:138xxxxxx,主叫:138xxxxxx,主诉:昏迷。
此时,大家都知道了事件的紧急,也没有抱怨一个任务未完成,另外一个任务接踵而来的忙碌,我匆忙简短的和急诊外科医生交接好病人,冲上救护车,此时“胖子”和“三哥”已经把担架固定在车上,“老杨”已经发动了引擎,“小丽”已经准备好了复苏包。“出发!”没有别的言语,大家都做好了准备,地点很近,就在医院旁边的小区,地点清楚,病情也大致了解,所以我没有回拨车载电话,大约2-3分钟,车就停在了目的地的楼下,我们快速乘坐电梯到达1402,门是半掩着,我们敲了下门,喊了一声:“是你们家呼叫的120吗?”得到回应后我们走进房间,是一个两居室的房子,此时,靠近大门口的卧室里面传来一个女性的声音,声音里有焦虑,但依然维持了冷静:“这里,请你们帮忙看一下”。我们走进去一看,患者仰躺在床上,一位女子跪坐在他旁边,正在做胸外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让我惊讶的是动作、频率都非常标准。
没有细问原因,我们立刻进入工作状态,当我对那名女性家属说:“交给我们吧”,对方没有犹豫,立刻跳下床,贴墙向房间门口移动,把足够的空间留给我们,我拿出瞳孔笔,开始迅速检查患者,男性,大约40岁,没有呼吸,没有脉搏,颈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已经扩大,对光反射已经消失,我知道病人可能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但还是让“小丽”准备复苏包及开通静脉,我和“三哥”“胖子”把病人转移至床边的地板上,搬动的过程中我注意到患者嘴边有一点食物残渣流出,没有多余的语言,马上把患者头部偏向一边,用纱布去清理口腔内的残留物,防止阻塞呼吸道,结果发现患者空腔里的半液体状食物残渣比较多,还伴有浓浓的酒味,此时我心里已经初步判断出了患者的病因,但已经没时间确认了,马上让“小丽”准备吸痰器,初步吸干净患者口腔里的异物,让三哥开始对患者胸外心脏按压,而我则在复苏包里找到喉镜及气管导管,这个患者明显存在误吸(简单的描述就是胃里面的东西不慎被吸入了气管),需要立刻插管开放气道,也方便更彻底的清除气道内的异物。
我基本是趴在患者头侧,缓慢由口腔插入喉镜,顺利挑开会厌,果然,发现气管开口处也有半液体状的食物残渣(异物),这也造成了插管困难,只能继续使用继续吸引器吸净所见异物,但随着胸外按压,又会不停的涌出新的异物,不能再浪费时间了,只能凭着以往的经验及每次吸引过后对气管开口的惊鸿一瞥,坚定的放置了气管导管,听诊器确认位置正确,立刻给予固定导管,吸引器由导管进入气道后,吸出了呼吸道内的大量异物,真是万幸,如果一次插管不成功,就会延迟开放气道时间及抢救时间,也会造成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插管的间接失败(反复插管吸痰刺激后会引起喉头水肿),气管导管顺利接上呼吸气囊,交给胖子辅助呼吸。我马上替换三哥进行胸外按压。该准备给抢救药品了,可是我回头一看,小丽的静脉穿刺竟然失败,注射针头没有顺利的进入血管,也许是患者休克后血管充盈较差,也许是其他原因,但是不管怎样,小丽已经因为这个意外弄得满头大汗...
旁边突然传来一句声音:“要不我也来试试,我的工作也是一名护士”我抬头一看,是刚才那位女性家属,我心里顿时明白为什么刚见到她时,她的抢救手法及频率那么标准。此时,在我眼里,她不再是家属,她也是我们中的一员,我马上点头同意,示意她可以在另一边肢体上寻找合适的血管穿刺,同时让小丽也不要放弃,继续穿刺,因为此时有两位护理人员同时穿刺,谁先开通静脉都是在给病人抢时间,成功的几率也增加了50%。这次很顺利,双侧的穿刺都成功了,我马上嘱咐一边静脉通道给抢救药,由小丽负责,另外一边给普通输液,改善患者血流动力学,也就是扩充血容量,由护士家属负责...虽然抢救流程顺利,但是患者却没有任何起色,我只能开始详细询问这位护士家属,病人发病的具体过程。此时,家属也失去了刚才的冷静,不再是一名护士,重新变回了一名家属,尤其是柔弱的女性家属,她哭了出来,眼泪顺着眼角流下,在鼻尖汇聚成河,滴在了患者的身上...边哭边向我们讲述起来:这个男人是她的丈夫,也是单位里的一名小领导,平时没有其他不良嗜好,就爱喝点酒,两人结婚快10年,开始两人都生活在县城里,后来由于工作的调动,3年前才调来这个大城市,他们有一对双胞胎女儿,才上小学,由于丈夫应酬多,又喜欢喝酒,作息时间不定,所以一般晚上夫妻都是分房睡,妻子陪两个女儿,丈夫独自睡一间。昨晚丈夫照常出去喝酒,回来时比较晚,她没有听见不正常的声音,为了不影响女儿,也没起来看看丈夫,就放心的睡了,今天女儿上学后发现丈夫没起床,进房间查看才发现已经没有了呼吸,所以自己赶紧急救的同时,拨打了120。作为一名专业的护士,对丈夫已经错过了抢救的时机,生还的希望基本没有,心里是清楚的,但是作为一名妻子,在丈夫饮酒后没有及时查看情况导致误吸甚至死亡,心里面的愧疚感也促使她不得不努力积极的抢救,希望上天能可怜她们母女,产生奇迹。
现实是残酷的,经我们全力抢救1小时,患者的呼吸心跳依然没有恢复,我们准备放弃了。在我征求她意见时,她默默地擦干了眼泪,却给了我一个意外的回答:“我明白的,这都是命,你们也尽力了,但是...我希望把我丈夫送到医院吧。”我疑惑着望着她:“为什么?你是专业的护士,你应该知道这没有意义,去医院也不能逆转这个情况啊”。她沉默了一下,下定决心般的咬咬牙,说:“都是同行,我就直说了,我丈夫这个情况就是喝酒后误吸导致死亡的,我觉得医院给我出具的死亡证明可以让我对面对他的家人时有个交代,同时,也可以让昨天陪他喝酒的人给我们母子一个交代...”我无法回答她,也没有再提出异议,立刻电话通知了急诊科,汇报情况,让他们做好接收这个“特殊病人”的准备,而我们则要维持好静脉及气道的通畅,保证在转运过程中不能中断抢救。
转运很顺利,交接也很顺利,大家都知道这个患者其实已经死亡了,但我们还是默契的遵循家属的意见,在医院走完了这个医疗程序。回到站上,大家的心里都很乱,七嘴八舌的讨论起接下来这位家属的可能会做什么,但大多数讨论还是围绕昨晚那些陪死者喝酒的人应不应该负责的问题。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最后没办法,我只能拜托老杨查了下我国的相关法律,也就是本章开头的摘录。后面我们也在网上得出了结论: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结果这个结论一出,大家的情绪更加激动,小丽和胖子就认为对同时饮酒的人不公平,我们也觉得疑惑,没办法,只能继续查找资料,结果得出了一个也不知是真是假的答案:《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条法律法规貌似像《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但它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再没有其它条框,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还明确规定,分担损失的当事人与死者的死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如果事实和理由不充足,则当事人判定无责任,就无需赔钱。
结果依然模棱两可,但是不管怎么样,总算是有法律依据,其他的事情就需要有法律来评判,但是对于我们急救医生来说,见惯生生死死,也见过各种纠纷,但是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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