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中国,如果说离婚已经成了一种时尚,未免夸大其词,但离婚率持续上升是谁都能看到的现实。“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78━79页)尽管未必有多少人读过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但很多人都知道恩格斯说过这样的话。于是结束失去爱情的婚姻,成了一些人理直气壮的离婚理由。
没有性.爱就没有婚姻吗?
一、婚姻关系的历史演变
要弄清问题我们首先应当了解婚姻关系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演变。人类的生产说到底是两种生产,一是物质生产资料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二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繁衍。从第一种生产中形成生产关系,从第二种生产中形成婚姻关系。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当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以人口增加为主要发展形式的条件下,婚姻关系也就成了人类社会的主要关系。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根据摩尔根的研究成果,提出人类婚姻关系的历史演变大体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杂婚
这是人类最早、最原始的婚姻形式,所谓毫无限制的杂乱婚姻。在群体中所有男人和所有女人都可以发生性.关.系,所有男人是所有女人的丈夫,同样所有女人也都是所有男人的妻子,就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也不例外。这种毫无限制的杂乱婚姻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原始分工,男人的主要责任是狩猎、劫掠、争斗等,生命是很没有保障的,但在杂婚条件下,男人的大量减少不会影响原始群的繁衍,因为“毫无限制”少量的男人就可以使大量的女人怀孕。
2、血缘家庭
恩格斯说这很可能是从杂婚制下发展起来的第一种婚姻形式。在这里婚姻是按辈份划分的,由所有祖父母组成第一系列的婚姻圈,他们的子女即所有的父亲和母亲组成第二系列的婚姻圈,后者的子女又组成第三系列的婚姻圈。在每个婚姻圈内,所有的男人和女人互为夫妻,不同系列的婚姻圈之间是严禁性.关.系的。虽然这种婚姻关系排除了祖孙之间、双亲与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兄弟姐妹仍互为夫妻,但毕竟朝着排除亲属婚配迈出了第一步。
3、普那路亚家庭
在普那路亚家庭中,婚姻在朝着排除亲属婚配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排除了兄弟与姐妹之间的婚姻。从表面看普那路亚家庭与血缘家庭没什么区别,婚姻同样受到级别的限制,在每个级别中所有男人与女人互为夫妻,但在每个级别的男女中,已经不再包括兄弟与姐妹了。“一列或者数列姐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摩尔根称之为普那路亚的家庭形式,便经过这样或类似的途径而由血缘家庭产生出来了,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姐妹,在从(表)姐妹或更远一些的姐妹──是她们共同丈夫的共同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 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为兄弟,他们也不必再成为兄弟了,而是互称为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同样,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姐妹)共同婚姻,这些女子也互称为普那路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四卷34页)
4、对偶家庭
一个男人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这个男人对于这个女人又是许多丈夫中的主夫,或长或短时间的,一个男人与女人共同生活的成对配偶制,就是对偶家庭。这种婚姻即不同于群婚也不同于后来的一夫一妻制,与前者的区别是以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共同生活为主要同居形式,与后者的区别是夫妻双方还没有严格的权力与义务,婚姻的基础还很脆弱,可以因夫妇双方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婚约。
5、一夫一妻制
我们看到了,从杂婚到对偶家庭,婚姻关系的演进是朝着不断缩小婚姻范围、排除亲属婚配的方向前进的。排除亲属婚配可以创造出体质和智力更加强健的后代,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这个演进是在自发状态中进行。恩格斯说:“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关系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这一方面,它再也没有事可做了。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么,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48页)
在群婚状态下,人们只知其母,对偶家庭为家庭提供了一个新的成员──父亲,确切的父亲。按照家庭分工,父亲的责任是获取食物和生产所需的劳动工具,后来他很自然的又成为家畜和奴隶等所有者,在他死后由谁继承呢? 在母权制下只能归氏族所有,而死者的子女并不属于死者的氏族,而属于他们母亲的氏族,子女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随着父亲财产的增加和随之而来的地位的重要,他们便利用自己的地位改变传统的继承制,以利于自己的子女,这样母权制就被父权制代替了。为了确保自己的子女真实可靠,就要保证妻子的贞操,这样,一夫一妻制就被创造出来了。也就是从这时候起,一个新的因素开始作用于婚姻关系,即财产关系。
如果我们把人类社会按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来分期,再把杂婚、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统称为群婚,三个历史时代就有了对应的婚姻关系。群婚制与蒙昧时代想适应,对偶婚制与野蛮时代相适应,一夫一妻制与文明时代相适应。
二、现代性.爱的产生
谈到现代.性.爱,恩格斯指出:“现代的.性.爱,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第一,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 在这方面,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爱的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仅仅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孤注一掷,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场合才会发生。最后,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产生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73页)
我们前边用很大的篇幅追溯了婚姻关系的历史演变,却一直没有谈及.性.爱,这不仅仅因为.性.爱在已往婚姻关系的历史演变中没担当过任何角色,重要的在于在一夫一妻制之前的各种婚姻关系中它即不能产生也无法存在。
性.爱.就其本质来说是排他的,它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嫉妒。我们知道,人类所以能够走出动物群主要是靠坚固的群体,靠群体的力量。而在动物群中,群与个体家庭一般是不相容的。正如恩格斯所说:“雄.者的嫉妒,即联系又限制着动物的家庭,使动物的家庭跟群对立起来; 由于这种嫉妒,作为共居生活最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场合成为不可能,而在另一些场合则被削弱,或在交.尾期间趋于瓦解,在最好的场合,其进一步的发展也要受到阻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29页)如果说动物界雄性的嫉妒只是在交尾期使群趋于瓦解,而具有经常.性.行为的人类,如果一开始就有雄性的嫉妒,其结果只能是使群无法存在。
不能否认,即使在群婚状态中,性.生.活也只能发生在两个人之间。年龄相仿、容貌体态、长时间的接触等等,肯定能成为两..性间相互吸引的因素,但这决不是我们现代意义的.性.爱,性.爱只能是一夫一妻制条件下的产物。如恩格斯所说:“从而就第一次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上,从一夫一妻之中──因情况的不同,或在它的内部,或与它并行,或违反它──发展起来了我们应归功于一夫一妻制的最伟大的道德进步,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性.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65页)
三、婚姻与**
我们的人类社会至少有几万年的历史,而文明的历史只有几千年,人类社会绝大多数时间是在蒙昧和野蛮时期渡过。这也就是说,在人类社会生活绝大多数的时间里,婚姻是没有爱情的婚姻。而进入文明社会,婚姻与.性.爱关系又如何呢?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早期的.性.爱一般并不是发生在婚姻之内而在婚姻之外,例如中世纪的骑士之爱。“《AIB S》,用德文来说就是破晓歌,成了普罗凡斯爱情的精华。它用热烈的笔调描写骑士怎样睡在他的情人──别人的妻子──的床上,门外站着侍卫,一见晨曦( IB )初上,便通知骑士,使他能悄悄地溜走,而不被人发觉。接着是叙述离别的情景,这是歌词的最**。”(《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四卷66页)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对婚姻起支配作用的首先是财产关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其次缔结婚姻,常常不是当事人的选择而是由双方的父母做主,例如,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讲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婚姻是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尽管,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之中,一夫一妻制也在悄悄的发生着变化,也就是.性.爱的成份在增加,财产关系的影响在趋弱。尽管我们不排除一对素不相识的男女婚后也可能相亲相爱成为恩爱夫妻,但在那些社会里谈婚姻的基础是.性.爱毕竟是一句空话。
在当代中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大多数的地方已经成了遥远的记忆。由于多数的妇女都和男人一样参加社会劳动,成为家庭生活的主要供养者,从而造成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男女真实意义的平等,这无疑对我国社会婚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如果说我们的婚姻已经完全建立在.性.爱的基础之上了,这显然也不是事实。诸如个人收入、住房条件、个人的学历、家境、甚至身高体质等等,难道不是青年人在择偶时常常考虑的问题? 这也就是说在我们社会的婚姻关系中,或多或少仍有权衡利害的考虑。而既然.性.爱还不是婚姻的全部基础,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说没有.性.爱不能成为离异的唯一理由呢? 离异是不是也要权衡利害呢? 也就是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而当婚姻的基础还不是“只有以爱情”时,我们是不是也就不能够说“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呢?
我们假定有一对青年,通过热恋而结合,无论恋爱与成婚的过程中都没有任何权衡利害的成份,婚姻是完全建立在.性.爱的基础之上。但问题在于这种热烈的爱能保持多久呢? 海枯石烂此情不渝,这对于涉世不深热恋中的情人们肯定是坚信不移,但对于那些社会阅历丰富的人,会知道诸如此类的爱情誓言究竟能有多少真实性。就.性.爱的持久性而言,对于不同的个人是很不相同的,特别是对于男人。而相对说来,女人的.性.爱比男人要专注保持的时间也要比男人长久。如果我们刚才谈到的那对情侣,男方已不再爱女方了,而女方却一如继往的爱着男方,结束这样的婚姻虽然满足了男方要求,而对女方是不是很不公平呢? 就算是他们已经不再互爱了,是不是就一定要结束婚姻呢?
性.爱无疑是夫妻关系中重要的情感纽带,但并不是连接夫妻关系的唯一纽带,还有共同生活中建立的其它感情,有与共同亲属建立的感情,特别是对共同子女的感情。夫妻离异在现代社会,不仅仅是只涉及到当事人,还要牵扯到方方面面,特别是要牵扯到子女。尽管夫妻离异不改变他们同子女的关系,但是却无法再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这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尤为严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不稳定同样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婚姻关系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脱离社会实际谈婚姻与.性.爱的关系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这里并不是一概反对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维持这样的婚姻对双方都已经是十分痛苦的事情,结束这样的婚姻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我们也不排除离婚率的上升包含着社会进步的趋势,表达了人们对生活质量不断提出更高要求。笔者只是想指出,在当今社会,把.性.爱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是不充分的。维持家庭的相对稳定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也是我们社会应当提出的道德要求,无论个人与社会都应当对夫妻离异取慎重态度。
我们谈到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一夫一妻制也在进步着,其标志是.性.爱的成份在增加,财产关系的影响在趋弱。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一天当财产关系不再为婚姻构成影响,甚至连子女的养育都由社会来负担,婚姻的缔结和离异只和当事者有关不牵扯到任何别人的时候,结束没有爱情的婚姻肯定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至于那个时候婚姻关系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用恩格斯的话说:“这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去买得妇女的献身; 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他所爱的男子。这样的人们一经出现,对于今日人们认为他们应该做的一切,他们都将不去理会,他们自己将知道他们应该怎样行动,他们自己将造成他们的与此相适应的关于各人行为的社会舆论──如此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79页)
这样的婚姻也许是真正的一夫一妻制,也许是古代群婚制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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