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法庭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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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夏天的午休时间,太阳火辣辣地在天上一动不动,空气中满是土腥的味道。福隆县枣子镇中心小学的学生们都回家去吃午饭。校园里出现了暂时的宁静。尚碧霞吧不回来。w和江雪找到网吧叫了好几回。有一次,人是叫回来了,但w却挨了儿子的一巴掌。哪一段时间,江雪基本上守着门。但是一天晚上儿子从窗子上踩着防盗条还是走了。朱要栋的女人很善意的告诉w。实在太危险了。江雪的脸吓得煞白。w利用吃饭的时候,告诉儿子,你今年已经十五岁了,以后你的事情你自己做主,如果你能考上高中,我继续供你读书,如果你考不上,你就去打工。我再不管你的事了,以后你也不要埋怨我。没想到,w的这一改变,不久就产生了效果。先是补习班的老师告诉w,你家龙龙说你不管他了,接着后来晚上也不出去了,初三毕业的时候,竟然还考上了高中。江雪曾经对w说,龙龙还小,你还要管。但w打定主义不管了。
    女儿婷婷在自己的卧室放书包。江雪在给女儿准备夜宵。女儿还得学习到12点钟。江雪一直在旁边陪着。女儿一直在学校前一百名。这和江雪的付出有很大关系。
    w曾经试过,如果江雪不在家,这两个孩子,自己根本伺候不过来。w对老婆充满着感激!
    微信是韩君德发来的。
    “w,好久没见了。”
    “啥事?”
    “我哥被人打了,过几天开庭,你能不能写个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可以,明天吧,今天有些迟了。”
    “嗯。明天我去你办公室找你。”
    “可以。”
    韩君德原来也在住建局工作,和w一起共事过,都是城管队员。韩君德是从部队转业后分进来的,也没有什么背景。在监察队工作的时候,大家相处得还不错。后来,清川区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韩君德被分到执法局去了。
    在监察队一起工作的时候,韩君德有一天上班,到监察队就说,他小卖部的窗子玻璃昨天晚上让人砸了,w才知道韩君德在自己家附近的绿化带做了一个铁皮房子,老婆卖百货。队长曾找他谈话,要他自动拆除违法建筑,韩君德也不理会。队长也拿他没办法,这样他的百货商店有模有样的开到现在。前几天,w还碰见韩君德,听说他老婆最近还生了个儿子。这家伙,诡着呢!
    “要是能给我一些钱就好了。”w想着想着就睡着了。
    韩君德的哥韩尚德六十岁。大儿媳被邻村一个名叫庞玉农的丧偶男人拐走了。韩君德气不过,领了大儿子和一些人去庞玉龙家领人。结果被庞玉农揍了一顿。
    “结婚证办了没有?”
    “没有。”
    “有没有孩子?”
    “大儿子今年十二岁了,小的女儿也八岁了。”韩尚德说。
    “人是南方农村的,八岁的时候被人贩子拐卖到北方来的,已经倒了好几手,我哥在打工的工地上认识的,我们家条件不好,就抓紧领到我们家了,也就没有办手续,实际上是无法办手续,不知道家是哪儿的。”同来的一个小伙子说。
    “出事前,公安机关已经找到娘家了。听说当年的人贩子抓住了。最近娘家人好像就住在我们乡上的招待所。”韩尚德补充说。
    w心想,原来也是一位很不幸的女人。
    为了讨好w,韩君德在给w拖地板,看来这家伙在部队上就是这个样子。
    “开庭的时候,这个案子你给我哥出庭。我就不找别人了。”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君德,男,生于1958年1月18日,汉族,农民,住北方省黄白市清川区土亩乡上汗村一社18号,联系电话:15193055史家连83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庞玉农,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方省黄白市清川区土亩乡上汗村二社40号,联系电话:142939917史家连1
    案 由 和 诉 讼 请 求
    被告人庞玉农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庞玉农的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医疗费15元人民币、交通费606元、误工费 4200元、护理费6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营养费2000元 、康复费及康复期间的误工费23480元,以上合计15元人民币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照相费180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01x年8月17日15时许,清川区土亩乡上汗村一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君德去被告人庞玉农家中寻找韩朝辉走失多日的妻子尚明花,在被告人庞玉农家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庞玉农用拳头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君德打伤住院。经医院诊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君德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右眼球钝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君德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从201x年8月17日住院至9月14日出院,共住院28天。共花费医疗费15元人民币、交通费606元、误工费 4200元、护理费6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营养费2000元 、康复费及康复期间的误工费23480元,以上合计15元人民币。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院后清川公安分局进行伤情鉴定时照相花去人民币180元。
    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书证,清川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20张;
    书证,清川东路玉牡丹照相馆出具的收据1张;
    书证,车票15张;
    综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庞玉农无视国家法律,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轻伤二级,其故意伤害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庞玉农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黄白市清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3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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